问题 | 吴自柱、王启、姜翠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
释义 | 一、案情 被告人吴*柱,男,1966年9月8日出生,农民。因涉嫌犯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于1999年12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启,男,1956年8月4日出生,个体户。因涉嫌犯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于1999年12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姜*兰,女,1955年12月24日出生,个体户。因涉嫌犯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于1999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淮阴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柱、王-启、姜*兰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向淮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淮阴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9年9月份,被告人吴*柱从江苏省泗阳县来安乡赵彩霞处购得旧氯气罐3只。吴*柱被告知其中1只罐内装有残存的有毒气体氯气,并且不能排放。吴*柱欲以900元价格将该3只氯气罐卖给专营收购旧物品的王-启。因王-启得知罐内有氯气不好处理不愿购买,吴*住便与王-启商定:由吴*柱将装有氯气的罐子运至王-启家并在王-启屋后水沟中将残存氯气排放至水中,王-启安排他人帮吴排放氯气。后吴*柱按约定将氯气罐运至淮三路机动三轮车停放点,王-启电话通知其妻姜*兰为吴*柱带路将氯气罐运至王家屋后。姜*兰借来扳手让吴*柱放掉罐内氯气。吴*柱将氯气罐阀门打开使罐内氯气排放至沟内的水中。被排放入水体中的氯气散发到空气中后,致使淮阴县果林场营西村小学204名师生于1999年11月19日开始出现呕吐、头晕等中毒症状,花去医疗费共计人民币8.611398万元;同时造成当地127.9亩农作物受损和1头猪被毒死,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9万余元。 二、判决 淮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桂、王-启、姜*兰违法国家规定向水体排放有毒气体,致使人群中毒且公民私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于2000年6月8日判决如下: 1、被告人吴*柱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二千元。 2、被告人王-启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一千元。 3、被告人姜*兰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叶月,缓刑一年,罚金一千元。 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发生社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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