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采矿权的使用费按矿区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采矿权使用费的标准如下: 1、固体矿产为每平方公里每年一千元;不足一平方公里的,按实际面积收费,但最低收费不低于五百元; 2、矿泉水、地热水等流体矿产为每单井每年一千元; 3、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4、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 5、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 不按期缴纳法律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法律责任: 1、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2、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并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采矿权使用费,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