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全国总工会职能如下: 1、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利益和民主权利; 2、吸引职工参加改革,努力完成经济与社会发展任务; 3、代表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 4、引导和教育职工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和文化技术素质。 工会会员享有的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3、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4、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法律依据:《全国总工会疗养院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组织好疗养生活是进行整体综合治疗的基础和疗养员恢复健康的重要条件,必须把疗养生活管理做为疗养院的一项重要和经常工作。要依靠群众,实行民主管理。以疗养科(区)为单位,成立疗养生活管理委员会(简称疗委会)。疗委会是疗养员的群众性组织,在疗养院领导下,协助疗养科(区)对疗养员进行政治思想、组织宣传和生活管理等工作,反映疗养员的意见要求,积极配合治疗。疗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由疗养员和工作人员中推选组成。疗委会以下按疗养室划分若干小组。要保持疗委会组织的健全和连续性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