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就业困难证在哪里办理 |
释义 | 就业困难证在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去哪里办理 1、就业困难人员凭以上申报材料,到实际居住地(须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的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人员,根据申请统一登记,并将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对已经调查核实的人员进行公示,并对提出异议和举报电话的情况进行核查。 4、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对公示无异议,符合初审条件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核准后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将相关材料集中报县劳动就业管理处办理审核认定。 5、就业困难人员实行按月申报、按季审核。 进行就业困难认定的人员可以申请当地政府给予的相关补助或补贴。就业困难人员是指进行了失业登记并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大龄、身体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居民、零就业家庭成员等,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转为城镇户籍就业困难的人员。 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在15各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申请、入户调查、核实工作,并在社区醒目位置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汇总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汇总等工作后报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在指定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汇总上报工作。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认定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了失业登记,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列未就业人员,均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城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三)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失业人员。是指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居民且无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无注册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五)残疾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 (六)因失去土地落户在城镇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国家征地失去土地的失业人员。 (七)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失业人员。 二、认定程序 (一)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应向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户口簿(或居住证)、《身份证》、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需持《低保证》; 3.残疾失业人员,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失地失业人员,需持乡镇政府出具的完全失地证明;5、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需持离婚或丧偶证明及相关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证明。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是什么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如下: (1)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女45周岁以上、男55周岁以上人员; (2)低保、低保边缘户成员;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并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4)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5)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即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具有法定赡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或投资性收入的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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