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我公安民警的身份只有二种:一种是公务员,即正式民警;一种是聘用制人员,即合同制民警。“协警”不属于其中之一,“协警”的定位属于“辅助”警力,属于专业的群防群治队伍,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在机构性质上,虽然“协警”队伍的工资支出由财政补助,但“协警”不是一级政府授权队伍,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都没有授权他们工作。“协警”的工作必须是由在编民警带领下开展,在涉及需依法定职权才能完成的任务时,如侦查、传唤、讯问、逮捕等工作,都只能由在编民警成,“协警”仅起着辅助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