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协警是否一个人能上路查车 |
释义 | 交通执法人员需得到领导批准方可上路查车,但上路后有权对所有车辆进行查询,以避免犯罪。《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公正、严格、文明、高效执行职务,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不严格执法及违法违纪行为,相关机关应及时查处。 法律分析 交通执法人员一般不可以随意上路查车,必须得到直接领导的批准才能上路查车,对违规车辆进行检查。但是在上路执法之后,则有权利对所有车辆进行查询,避免犯罪的产生。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拓展延伸 协警的职责范围和权限:能否独自上路查车? 协警的职责范围和权限是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规章制度来确定的。一般情况下,协警可以独自上路进行车辆检查,但具体权限可能会因地区、部门和任务而有所差异。协警在执行任务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协警在上路查车时,应当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操作技能,确保自身安全和执行任务的顺利进行。同时,协警在执行任务时应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确保对待每一辆车辆都一视同仁,不得滥用职权或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总之,协警的职责范围和权限是有限的,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工作,以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的正常运行。 结语 交通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遵循法定职权和程序,确保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并及时查处不严格执法和违法违纪行为。协警在执行任务时应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操作技能,保持公正客观态度,不滥用职权,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的正常运行。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五条 采取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九条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 (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