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招标人可以终止招标 |
释义 | 一、什么情况下招标人可以终止招标 1.招标项目所必需的条件发生了变化。《招标投标法》第9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据此规定,招标人启动招标程序必须具备一定的先决条件。需要审批或者核准的项目,必须履行了审批和核准手续;招标项目所需的资金是招标人开展招标并最终完成招标项目的物质保证,招标人必须在招标前落实招标项目所需的资金;在法定规划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还应当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上述这些条件具备后,招标人才能够启动招标工作。在招标过程中,上述条件可能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规划改变、用地性质变更等非招标人原因而发生变化,导致招标工作不得不终止。 2.因不可抗力取消招标项目,否则继续招标将使当事人遭受更大损失。比如自然因素包括地震、洪水、海啸和火灾;社会因素包括颁布新的法律、政策和行政措施等。 另外,招标人的原因导致招标项目必须进行调整后重新招标或者招标项目取消的,招标人可终止招标。 二、招标人不得擅自终止招标的原因 1.招标人擅自终止招标不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招投标的过程是形成和订立合同的过程,招标人启动招标程序意味着向潜在投标人发出了要约邀请,没有正当、合理的理由,招标人就应当依法完成招标工作。 2.允许招标人擅自终止招标难以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和公平。 如果允许招标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擅自终止招标,招标人随时可以根据参与投标竞争的情况,通过决定是否终止招标来实现非法目的,为先定后招、虚假招标、排斥潜在投标人提供了便利。 3.允许招标人擅自终止招标将挫伤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积极性,最终削弱招标竞争的充分性。 招标程序一旦启动,潜在投标人为响应招标即着手投标准备工作,产生相应的人力和物力的投入,终止招标对潜在投标人将造成损失。长此以往,必将打击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信心和积极性。 4.不允许招标人擅自终止招标有利于促使招标人做好招标前的计划和准备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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