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啤酒的包装物押金不交消费税,啤酒是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批发和进口法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法律客观: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