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包装物押金是指企业对外出借包装物时,按包装物价值的一定标准收取的抵押款项。如借入企业因包装物损坏或其它原因不能归还时,借出企业可以用押金抵补损失。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属于应付暂收款项,收取时账务上计入“其他应付款”。 增值税处理上,分为以下四种情况:1、除了酒类产品以外的包装物押金,纳税人进行单独核算的,一年以内且未超过公司规定的退回包装物的期限的,不做销售处理。2、除了酒类产品以外的包装物押金,纳税人进行单独核算的,一年以内且超过规定的期限的,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或征收增值税。3、除了酒类产品以外的包装物押金,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销售时即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4、酒类包装物押金(除了黄酒和啤酒,黄酒啤酒适用以上一般货物的规定),收到时就作为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