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央提出提高教师待遇,确保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完善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制度,使绩效工资充分体现教师的工作量和实际业绩,这无疑是一公平的措施。对于边远地区的教师,要落实津贴和乡镇工作补贴,完善贫困艰苦地区教师待遇政策,做到越基层、越艰苦地区的补助水平越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