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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试用期的约定是出于当事人的合意吗
释义
    法律分析:试用期的约定是出于当事人的合意。
    劳动法规定的是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而不是必须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是否需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法律不加以规定,由当事人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约定,不能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设立。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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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4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