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到申请办理个体户工商营业执照的工商局申请办理销户办理手续。 2、递交《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团本。 3、提交签订《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扫描件或是资质证实影印件。 4、带上营业执照去所属管辖区的国税局服务厅,查看是不是有应交税金没交清,取得完税证明。 5、带上税收凭据抵扣联再度返回工商局,递交完税证明,就可领到个体户销户通知单。 执照注销是需要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清理、核销发票,《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无购票记录的不需提供); 3、《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个体2份); 4、国税局注销单复印件(共管户提供,本项由各县级局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5、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6、工商部门注销决定(《营业执照》被吊销者提供);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有领购发票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先到发票供应窗口清理缴销发票。 2、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缴清各项应纳税费款。 3、纳税人如有应补税费款、欠缴税费款的,经职能部门审核后,由税务所(分局、管理科)负责清缴入库。 4、纳税人涉及跨县(区)地址变更的,原管征税务机关按注销程序办理,纳税人必须在30天内到新的管征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 5、纳税人所有提供的材料除原件外必须加盖纳税人公章(个体的,盖负责人章或签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依法需要清算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依法不需要清算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申请注销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自登记机关予以注销登记之日起,市场主体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