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务员财产申报范围内容 |
释义 | 根据《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2020》第四条列第9条事项,需要公务员朋友主动进行申报,具体包括: 1. 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2. 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3.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收益权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 4.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的情况; 5.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基金的情况; 6.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投资型保险的情况; 7.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8.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存款情况; 9.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投资情况 一、三道难题 1.是要解决申报的行政成本问题。我国公务员队伍庞大,但大多在基层一线工作,拿的是国家发的死工资,对一般的公务员进行财产申报,不仅模糊应该重点监督的对象,也会增加监督成本,甚至会陷入走过场、图形式的泥淖。因此最好从掌握公共权力的官员开始,通过3-5年的实践,再逐步扩大申报范围。 2. 二是要解决申报的配套法规问题。“监督法”还没有出台,“行政处分条例”也在完善当中,对于那些申报不符合规定,或者根本就不去申报等情况,没有合适的法律法规来处理。同时,全国性的收入信息统计系统没有建立的情况下,公务员(主要是官员)的财产申报的真实性无法保证,仅仅靠公务员个人的自觉和公务员所在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申报的监督,是很难靠得住的。 3. 三是要解决申报的可操作性问题。如何申报?去哪里申报?财产如何公开?如何监督?这些问题如果不规范、不明确,没有可操作性,就会有太多的空子可钻。如果不设立专门的受理登记机关,公务员的财产申报仍按惯例只是报送相应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很难真正承担起对申报财产的稽核作用。而负有监督检查职能的纪检监察部门并不受理申报,只是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种多元化监管格局将极大地制约、降低财产申报制度应有的功效。 二、财产申报制度 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特定人群对其财产和收入情况进行如实申报的制度。这一被称为“阳光法案”的制度起源于1883年英国的《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从财产申报制度产生之日起,它对反腐倡廉,树立政府和公务人员的良好形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政治基础 世界各国财产申报制度的主要适用人群为各级国家公务员,其目的是保证政府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优化政府的行政行为,有其必然的社会政治基础。 1.国家公务员本身性质的特殊性决定了各级国家公务员是财产申报制度的主要适用人群。公务员是受全体人民的委托来管理各种公共事务的,其权力和职责从实质意义上来说是一种社会契约行为,公务员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就是全体社会成员的认可。所有国家公务员的国家性特征应当高于社会性特征,也就是说,从加入公务员队伍的第一天开始,所有公务员的一切行为,包括个人行为都应受到广大民众的监督,都应该遵守“公意”的各项要求。从这个角度来说,也可以叫做公务员个性的法定“自我丧失”,也正是这种个性的法定“自我丧失”,为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奠定了合法性基础。 2.财产申报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西方议会民主政治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为广大民众提供了参与政治生活的合法途径,也使现代社会政治生活的透明度越来越高。现代政府行政体制提出了相同的要求,现代行政系统通过相对的输入、输出和反馈机制,尤其是输出机制的作用,不断地调整自己的运作轨迹,以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财产申报制度就是这种行政系统内部自我调整的必然产物。 3.现代法治社会要求财产申报制度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西方国家都有相应的法律和法规对财产申报制度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将其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财产申报制度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是一种单向性的制度规范,即在特定的条件下,由国家有关机关强制性地要求有关人员对其财产状况如实做出申报。接受定期的财产申报不仅是西方国家公民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的重要条件之一,也是许多西方国家公务员必须要履行的一项义务。 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职级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条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含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已登记的房产,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未登记的房产,面积以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记栽的为准);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的情况;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 本规定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所称“股票”,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发行、交易或者转让的股票。所称“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发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称“投资型保险”,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的保险产品,包括人身保险投资型保险和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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