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3年10月经第五十八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中国政府于当年12月10日签署。截至今年9月15日,已有30个国家批准《公约》。《公约》将于今年12月14日生效。《公约》共71条,确立了预防、刑事定罪与执法、国际合作、资产追回、履约监督五大机制。 如前所述,有人根据此公约,认为性贿赂也应当纳入贿赂罪的贿赂的范围。 那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否真的将性贿赂纳入了打击的范围呢?我们先来看作为最后通过的生效文本的公约第第十五条关于什么是贿赂的规定:贿赂本国公职人员,各缔约国均应当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将下列故意实施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一直接或间接向公职人员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该公职人员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不正当好处,以使该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者不作为;二公职人员为其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直接或间接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以作为其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条件。公约没有对贿赂的范围作出具体规定,从条文来看,当然可以将不正当好处理解为就是财产和犯罪所得,《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一章第二条术语的使用部分第四和第五项指出:公约所指的财产系指各种资产,不论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动产还是不动产、有形的还是无形的,以及证明对这种资产的产权或者权益的法律文件或者文书;犯罪所得系指通过实施犯罪而直接或间接产生或者获得的任何财产。都没有提到任何非财产性利益。 那么还有没有别的犯罪所得的好处可解释为贿赂呢?公约最后文本没有说明,2002年6月17日至28日反腐败公约谈判工作特设委员会第二届会议通过的《审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草案》文件中指出:一些代表团赞成本款中对关于不应有的好处的事项所作的具体说明,其他代表团则认为,试图在法律案文中汇编清单往往会导致遗漏,因此主张应拟订较一般的行文。 ⑥也就是说,最后通过文本没有说明不正当好处是条约起草者有意为之,并没有对缔约国作什么是不应有的好处的具体要求。 那么在解释上是否可以将不正当好处解释为包括性贿赂呢,从2003年7月21日至8月8日的草案文本《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修订草案》来看,曾经规定过一个被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秘书长张智辉先生称为不正当好处罪的罪名,对这一现在被删除的罪名,当时的文本规定其含义是公职人员为了本人的利益或第三人的利益直接或间接以税收或分摊费用、附加税、年金、利息、工资或补贴的形式,按不当数量或超出法律规定的数量,收缴任何具有货币价值的物品。(本条案文是由埃及、墨西哥和秘鲁在特设委员会第五届会议上应主持特设委员会审议公约草案本章的副主席的要求提交的修订案文。现在已经被删除。) ⑦ 因此,《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本身并没有说明不正当利益包括性贿赂;从曾经准备规定的条文看,不正当利益恰恰指的是具有货币价值的物品。所以,认为规定性贿赂是履行公约义务之说,没有根据。可见,国际公约在强调打击犯罪的同时,却又对贿赂范围的确定非常慎重,以免因此引发伤害无辜、侵犯人权的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