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禁止发包方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禁止强迫承包方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禁止以划分‘口粮田’、‘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禁止抵顶欠款收回承包地。 法律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拓展延伸 承包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范围 当承包方单方面解除合同时,根据法律规定,承包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支付赔偿。具体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范围取决于合同条款、适用的法律和相关法律解释。一般来说,承包方可能需要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对方因解除合同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此外,如果解除合同违反了合同条款或相关法律规定,承包方可能还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额外的赔偿。因此,在解除合同前,承包方应仔细研究合同条款,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确保遵守法律规定并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责任和赔偿范围。 结语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强迫承包方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各种借口收回承包地。当承包方单方面解除合同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支付赔偿。具体责任和赔偿范围需根据合同条款、适用法律和解释确定。承包方应详细研究合同条款,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确保遵守法律规定并减少法律责任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