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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改制企业资产如何核定
释义
    近日,某市地税稽查局在检查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是2003年由某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由于改制时企业净资产远低于职工安置补偿金,所以就按政策将原国有划拨土地评估入账作为企业资产参与职工安置,改制后的新公司把土地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按评估价值进行摊销。对此,检查人员与企业财务人员有很大分歧:检查人员认为各项资产应以历史成本计提折旧或摊销,土地的价值是评估产生的,不能作为摊销的依据;而企业财务人员认为,土地虽然以评估价值入账,但是已用于安置职工,实质上发生了一笔交易,其评估值就是历史成本价,可以进行摊销。由于财务会计和税收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所以两者对收益、费用、资产等的确认和计量存在许多差异,上述分歧就是由会计和税收对企业改制后的资产如何进行计量引起的,即改制后资产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价值是否一致。在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并用净资产安置职工这种改制方式的改制过程中,原企业的资产要经过重新评估调账,作为改制后企业的账面资产,并作为企业计提折旧或摊销的依据。那么,这些评估后的资产价值是否也是资产的计税价值,会计与税收的处理是否存在着差异呢?
    二、分析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规定,企业合并、兼并、分立、股权重组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合并、兼并、分立、股权重组而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合并、兼并、分立、股权重组前企业资产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该资产的净值计提折旧。凡合并、兼并、分立、股权重组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按照此规定,改组改制后的企业不能按资产的评估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税前扣除。但该文并未提及存在职工身份置换的改组改制企业如何确定资产计税价值。国有、集体改制企业一般都牵涉职工身份置换和安置,是否适用上述规定呢?
    要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要从职工安置费的来源入手。企业改制时,按照相关规定,职工身份置换补偿金首先从净资产中提留;净资产不足的,通过土地资产进行补偿;土地资产仍不足以支付职工安置补偿费用的,从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中解决,并可约期支付。所以,若机器设备、土地等资产用于职工安置,等于改制企业已经发生了一笔交易,企业净资产的价值已实现(包括原国有划拨土地)。即改制企业以评估后的净资产与职工进行交易,然后再将企业出售。实际工作中改制企业的评估结果一般有净资产大于、等于或小于职工安置费三种情况,若净资产大于职工安置费,一般会把多余的资产进行剥离,使净资产等于职工安置费,或者由企业经营者和骨干买断多余的资产;若净资产小于职工安置费,差额部分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担,故改制企业多数以零资产进行转让,最终结果是职工身份的转换和产权的变更,从而完成了企业的改制。一般来说,国有企业应将原资产评估后出售,然后将所得支付职工的安置费。但实际操作时,程序相对简单,购买者即新投资者可将这笔钱直接付给改制企业职工并同时获取等价的原国有资产,这就会使背后的交易变得异常隐蔽。从形式上看,就表现为改制企业的资产与职工身份进行置换,然后以零资产转让。因而笔者认为,不管改制企业的评估结果是哪种情况,改制企业的资产均与职工身份进行置换过,所以应以置换价即评估价作为资产的计价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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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6: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