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供应未达起征点户生产、经营所需的发票,同时,应对其发票领购的数量和版面实行有效控制,对其发票开具、保管和缴销应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对发票开具金额达到起征点的,税务机关应按其发票开具金额进行征税。各地应加大对未达起征点户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依法处理为其他纳税人代开发票或转借、倒卖发票的行为,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