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对于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谁决定 |
释义 | 其他有关人员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回避的提出有两种方式:一是申请回避。二是可以自行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但应当说明申请回避的理由。法官和其他有关人员自行回避的,应当向审判长、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并说明理由。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在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作出决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相关人员的回避决定对象: 1、法院院长决定:审判人员、法院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 2、检察院检察长决定:检察人员、检察院书记员、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 3、侦查机关负责人决定:侦查人员及由其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 4、法院审委会决定院长回避。 5、检察院检委会决定检察长或者侦查机关负责人回避。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判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由院长决定。 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由院长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院长回避或者院长自行回避的,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 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问题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第二十六条 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第三十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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