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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没有结婚证如何起诉离婚要离婚结婚证丢了怎么办?
释义
    没有结婚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结婚证丢失,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然后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会对案件审查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法院会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并通知当事人,立案后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被告在法定期限内答辩,当事人根据法院通知的开庭时间及地点准备好诉讼材料。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另一种是自始至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如果当事人起诉单纯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一、农村离婚手续该怎么办理
    农村离婚的手续办理如下:
    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的,选择了协议离婚的方式离婚的,需要下列手续:
    (一)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协商好,并写一份离婚协议书。
    (二)双方亲自到一方住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
    (三)经过离婚冷静期。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就是离婚冷静期。
    (四)三十天后,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五)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如果选择诉讼的方式离婚的,需要下列手续:
    (一)一方写好起诉状然后向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起诉之后法院会进行审查,法院会在七日之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法院会立案受理,并向被告送达起诉状,然后被告要进行答辩。
    (三)接下来原告收到法院的立案通知后要交纳诉讼费。
    (四)进行调解,如果在庭前调解的环节调解成功了,则法院不再安排开庭审理。
    (五)调解失败的法院安排开庭审理。
    (六)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就会判决准予离婚,反之就会判决不准离婚。
    二、我国离婚官司立案多久开庭审判
    一个月内开庭。
    一般情况下,立案后一个月内安排开庭的几率比较大,这个时间也不是固定的,因为法院会根据本院的案件数量、案件本身的复杂程度等情况安排。
    如果联系不到被告,法院就会公告送达,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满安排开庭。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后,法院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法院会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给被告15日的答辩期。法院收到被告的答辩状后,会在5日内将答辩状发送给原告。
    法院在受理后七天内立案,再向被告送达传票等,快的话要二十天左右可开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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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7:4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