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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山东煤矿搬迁农村补偿标准
释义
    

法律主观:
    


    一、补偿年产值标准   1.根据我市农业生产水平和物价变动水平,对压煤村庄耕地的补偿,按附表一所列年产值标准计算。   2.对压煤村庄果园地的补偿,按附表二所列年产值标准计算。   3.对压煤村庄渔塘的补偿,按附表四所列年产值标准计算;渔塘设施按地面附着物补偿。   二、地面附着物按附表五所列标准和实际数量计算补偿。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发布前,已经确定了的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不再调整。   四、各县(市)、区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表一各类农作物补偿年产值标准   (一)棉花、水稻、花生、西瓜、烟叶、油料等作物补偿年产值标准按同类耕地补偿年产值标准增加30%计算。   (二)莲菜地补偿年产值标准按同类耕地补偿年产值标准增加50%计算。   (三)芦苇地按五类耕地补偿   (四)土地类别标准   1.粮食作物用地   一类耕地:土地平整、肥沃、排灌设施齐全、旱涝保收、稳产高产;   二类耕地:土地平整、肥沃、排灌设施齐全、旱涝保收;   三类耕地:土地平整、比较肥沃、基本具备排灌条件、能保收;   四类耕地:土地平整、土质较差;   五类耕地:山坡丘陵地、土地坡度较大、土质差。   2.蔬菜地   一类地:土地平整、肥沃、排灌设施齐全、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种菜15年以上;   二类地:土地平整、肥沃、排灌设施齐全、旱涝保收、种菜10年以上;   三类地:土地平整、较肥沃、有排灌设施、保收、种菜7年以上;   四类地:土地平整、土质一般、可以排灌、种菜5年以上;   五类地:土地平整、土质不好、种菜5年以下。   附表二各类果园补偿年产值标准。doc   注:   (一)苹果、梨、桃等果木,每亩栽培20棵以下的不按果园补偿。除有关部门推荐认可的特殊优良树种之外,每亩栽培120棵以上的也不按果园补偿。   (二)每亩栽培葡萄在200株以下的不按葡萄园补偿。除有关部门推荐认可的特殊优良品种之外,每亩栽培葡萄1000株以上的也不按葡萄园补偿。   (三)苹果园、梨园、葡萄园、桃园除按列表进行补偿外,果木补偿标准见附表三。   (四)柿园、枣园、核桃园果木补偿按零星果木补偿标准计算,土地按同类耕地补偿。   (五)零星果木按附表三所列标准进行补偿。   (六)苗圃用地、苗木按市场价补偿,土地按同类耕地补偿。   (七)林地树木按规定补偿外,土地按五类耕地计算补偿。   (八)乔木、灌木、零星果木补偿见附表三。   附表三乔木、果木补偿标准。doc   注:   1、移植树木,在非移植季节,按保留补偿。观赏花卉等按园林部门规定酌情补偿。   2、经济林不套用本规定,按林业部门规定计算。果园和零星果木不套用经济林补偿标准。   附表四渔塘补偿年产值标准。doc   附表五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doc   注:   (一) 拆迁 房屋补偿标准   1.拆迁各类房屋的补偿费,考虑了旧料损失、拆除、搬运、新建人工等费用。执行时可根据地方建材差价、房屋新旧程度确定取补偿标准的上限和下限。   2.房屋按24公分砖墙、檐高2.8米计算,高度增减可适当增减补偿。   3.房屋有现浇部分或装修标准较高的,取补偿标准的上限。   4.拆迁人口搬家补助费,以4口人为准,每户500元,每增加1口增加100元。   5.门楼、厨房、厕所、牲畜家禽圈舍等,可根据造价进行补偿。   6.道路、管线等市政公共设施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二)水井、水渠补偿标准   1.水井补偿包括开凿工程、用料及用工量计算。铸铁管井筒可参照砼管井筒增加材料差价进行补偿。   2.废、枯井按同类井补偿标准50%补偿。   3.水渠补偿包括了旧料搬运、材料损失、拆建工费等。   (三)通讯、供电线路的补偿标准   1.标准按圆锥形砼杆计算,方形砼杆按园形杆补偿费的70%补偿。   2.补偿费包括电线、配件、拉线和电杆等需用的拆迁费。   3.电杆占地补偿按每杆3平方米、拉线2平方米计算,铁塔以实际占地面积计算,占用耕地按年产值的15倍一次性补偿,占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不予补偿。   (四)坟墓补偿标准补偿包括迁葬工、料费。   (五)砖窑补偿标准   1.砖窑补偿根据窑的容量大小,建窑工程量,所需材料及人工费用计算。   2.小型陶瓷窑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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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