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易转普通程序对原告好吗 |
释义 |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结果是要重新开庭审理,原案件承办人可以担任合议庭成员。但对于原告来说,最终的诉讼结果更加合理,但增加了诉讼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当事人改变或增加诉讼请求,导致案情复杂化; 二是因当事人依法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等原因致使案件在3个月内难以审结; 三是无法直接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需公告送达; 四是虽然案件较为简单,标的额不大,但代表一类案件,可能影响大量相同或类似案件审理; 五是案件较为简单,但关系到基本的生产生活,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 除此之外,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法院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转为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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