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根据规定,年终奖的应纳税范围归为工资、薪金所得。所以在单位给职工发放年终奖后,职工应该按照个税法里工资、薪金的计算个税方法来缴纳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根据规定,2021年12月31日前,我国职工取得的年终奖有单独计税和并入综合所得两种计税方式。以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都是按月缴纳的,而在个税改革后,采用的计税方式是累计预扣预缴计税方式,纳税人平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其实是预缴税费,到了次年需要对本年度预缴的税费情况进行年度汇算,根据汇算结果对预缴税费进行多退少补。年终奖的应纳税范围归为工资、薪金所得,所以个税改革后,年终奖也应该和职工平时取得的工资一样,并入全年综合所得来计算个税,不过国家给年终奖计税方式提供了一个过渡期,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之间,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既可以选择单独计税方式,又可以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