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变更户主,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1)原户主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所需材料: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死亡证明法院死亡或失踪判决。受理单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时限:当场办结。(2)原户主户口迁出的。所需材料:户内成员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原户主迁出凭证 。受理单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时限:当场办结。(3)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所需材料:现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房产证》或有效凭证。受理单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