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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的完税证明必须出具吗
释义
    是必须的,个人股权转让完成交易以后,负有纳税义务的转让方或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受让方,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并取得完税证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根据最新规定,三证合一,工商和税务数据共享,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一般工商局要求必须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税,提交完税证明,否则可能无法获得变更登记。
    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无需变更公司营业执照,只需要办理章程备案登记即可,也就不存在完税证明。但是,税务局可根据备案数据征缴股权转让所得税。股东向外部第三方转让股权,必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工商局实践中要求提交完税证明的可能性比较大。
    一、国有资产股权转让的原则有什么?
    在国有股权转让时,除了一般股权转让须遵守的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等原则外,还有两个重要原则:
    一是有条件转让原则。鉴于国有股权的社会性目的,在进行国有股权的转让时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设置合理的股权结构、进行严格的资产评估和审计;尤其是要防止把不需要或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国有股权硬性转让。对于采取将国有股权上市转让的方式的,国家首先应对现有上市公司国有股状况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计算,在此基础上才能确定哪些行业、哪些公司的股权需转让上市,转让数量多大,这才有可能制定出具体的政策,分期、分批组织转让和上市。因为不论是哪一个国家,国有股权的上市转让均有其特定范围,即只能是将一部分国有股权通过上市转让而转给非国有股东,而宜于国家继续持股的股权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国有单位之间流动。这显然是一项大工程。
    二是转让国有股权应以调整投资结构、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为主要目的的原则。在国有企业分布太广、太散时,政府办了许多并非必须由它办的事情。与此同时,有一些事情政府必须办但却因资金缺乏无力去办。国有股权转让的结果是将国有股权从国家手中转让到另一个所有者手中。所以,在进行国有股权转让时必需考虑国有股权的设置目的。对于这一原则,现行法规的规定已有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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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4:5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