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遗赠可以撤销。遗嘱的撤销和变更的具体方式如下: 1、明示方式是指遗嘱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撤销、变更遗嘱,遗嘱人以明示方式撤销或变更遗嘱,应依照法律规定的设立遗嘱的要求和方式进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和方式撤销、变更遗嘱的意思表示,不发生遗嘱撤销、变更的效力,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撤销、变更必须采用公证形式; 2、推定方式是指遗嘱人未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撤销、变更所立遗嘱,而是从遗嘱人的行为推定其撤销、变更遗嘱的意思表示,产生撤销、变更遗嘱的法律后果。 遗嘱撤销推定的情形如下: 1、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推定后立的遗嘱撤销或变更前立的遗嘱,但数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为准,有数份公证遗嘱的,则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 2、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推定遗嘱撤销、变更,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前开始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3、遗嘱人故意销毁遗嘱的,推定遗嘱人撤销原遗嘱,但遗嘱人故意销毁自己保存的公证遗嘱,不发生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