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有时会以既往病史为由拒绝赔付。然而,若该既往病史与本次事故无关,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为由拒赔。同时,保险合同应当明确赔付的范围和标准,如果保险公司拒绝支付治疗费用,应当有明确的理由和证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对于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应当向保险人及时通知并如实告知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对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保险人在理赔过程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赔偿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保险合同约定费用赔偿标准不明确的,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以及实际损失程度,按照合理的标准确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保险合同的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对方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维权建议:被保险人可以通过律师维权或者向保险监管部门进行投诉,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明确的拒赔理由和证据。同时,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合同约定的费用赔偿标准和相关文件,以便自己进行比对和求证。如有必要,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