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夫妻投靠入户、父母投靠子女入户、子女投靠父母入户、购买商品房入户、随军家属入户、收养小孩入户: 在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二、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及工作调动入户: 1、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受理申请,审核审批后签发《准迁证》 2、公安派出所凭市、县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签发的《准迁证》办理迁出迁入手续 三、退伍、转业军人安置入户: 1、复员、退伍军人回原户口所在地,由派出所当场办理入户 2、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异地安置,由安置地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受理审批 3、公安派出所凭市、县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入户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