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
释义 | 法律分析:1.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2.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3.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4.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 5.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以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法律依据:《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七条 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申请人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交生产许可申请。 第八条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有关生产工艺文本; (四)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厂房设施、设备布局平面图复印件; (五)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检验设备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 (六)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文本; (七)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八)生产所执行的食品添加剂标准文本;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等规定情形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四)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五)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予以补正的材料及要求,并向申请人发出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六)申请事项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生产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许可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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