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机关的四个职权 |
释义 | 行政机关的四个职权:政府及其部门职权、层级管辖权、地域管辖权、法定事务职权。无论行政机关的动机、目的是否正当,只要超出其中任何一个方面的职权,都构成超越职权。 超越政府及其部门职权 1.授权形式 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政府及部门行政管理职权主要有六种形式: (1)明确授权政府作出行政行为。比如,授予市、县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的职权。 (2)单一授权。比如,授予公安机关治安、道路交通等的管理职权,其他行政机关没有该职权。 (3)一般授权与特别条款专门授权。比如,授予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部门负责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但针对其中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的行为,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权。 (4)普通法律授权与特别法律专项授权。比如,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前的《产品质量法》和《药品管理法》。 (5)授权某部门中具有特别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比如,授予海关领导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行为的管理职权,但海关本身没有该职权。 (6)交叉授权。比如,有关发票的监管职权,《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监管,《审计法》规定审计部门监管(原则谁先发现谁处理)。 2.越权表现形式 (1)越权行使其他政府或部门的职权。比如,因利益驱动越权、因职权边界未厘清越权、因职权划分理解错误越权、因未注意特别法或特别条款规定越权、因竞合方式作出处罚决定越权。 (2)越权行使司法权。比如,越权行使法院的司法裁判权或强制执行权、否定法院的生效裁判及调解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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