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户口可以一直迁来迁去吗 |
释义 | 户口可以迁来迁去。一般没有次数限制。 但必须程序合法,且满足条件。具体程序为,当事人向迁入地户籍登记机关提交户口本、身份证等材料,申请户籍迁入,领取准迁证。然后携带准迁证、户口本前往户籍地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最后,携带迁出证,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户籍登记。 所间迁移,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婚迁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后,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由于个人原因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要持户口薄、身份证以及迁移事由的相关证明如下: 1.带着房权证找准备迁入的房屋所在地居委会,让居委会把房屋编号,出具户口准许迁入证明:之后带着该证明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同意迁入证明; 2,带着办好的证明到原户国所在地居委会出具准许迁出证明,到户国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批准迁出证明;若有违纪违法等原因或居委会不同意则不能迁出; 3、带着上述材料到房屋所在地居委会办理迁入手续,居委会编好户号,之后带着全部手续到房屋所在地办理迁入手续; 4、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后,根据居委会编的户号同意迁入,并对号入座,把材料档案输入微机,迁入户口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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