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抱养孩子上户口,需要收养人先带齐相关材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对收养人进行审查,符合收养条件的,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然后由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孩子上户口需要的材料,具体如下: 1,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政策内生育一孩的,提供母亲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政策内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超过一个月申报,需要提交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 5,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