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gb22570是什么标准 |
释义 | 辅食营养补充品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6月~36月龄婴幼儿及37月~60月龄儿童食用的辅食营养补充品。 辅食辅助食品婴幼儿在6月龄后继续母乳喂养的同时,为了满足营养需要而添加的食品,包括家庭配制的和工厂生产的。 辅食营养补充品一种含多种微量营养素(维生素和矿物质等)的补充品,其中含或不含食物基质和其他辅料,添加在6月~36月龄婴幼儿即食辅食中食用,也可用于37月~60月龄儿童。目前常用的形式有: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辅食营养素补充片、辅食营养素撒剂。 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以大豆、大豆蛋白制品、乳类、乳蛋白制品中的一种或以上为食物基质,添加多种微量营养素和(或)其他辅料制成的辅食营养补充品。食物形态可以是粉状或颗粒状或半固态等,且食物基质可提供部分优质蛋白质。 辅食营养素补充片以大豆、大豆蛋白制品、乳类、乳蛋白制品中的一种或以上为食物基质,添加多种微量营养素和(或)其他辅料制成的片状辅食营养补充品,易碎或易分散。 辅食营养素撒剂由多种微量营养素混合成的粉状或颗粒状辅食营养补充品,可不含食物基质。 技术要求 1、辅食营养补充品每日份推荐量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10.0 g~20.0 g;辅食营养素补充片1.5 g~3.0 g;辅食营养素撒剂0.8 g~2.0 g。 2、 原料要求 食物基质应为可即食的食物原料,其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或)相关规定。 大豆类及其加工制品应经过高温等工艺处理以消除抗营养因子,如胰蛋白酶抑制物等。 辅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或)相关规定3.3感官要求辅食营养补充品的色泽、滋味、气味、组织状态应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不应有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必需成分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中,蛋白质含量应不低于25g/100g,检验方法应符合GB 5009.5的要求,蛋白质含量的计算应以氮(N)×6.25。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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