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法人章被盗用了怎么办 1、领取报案证明。需要法人的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以及签字的委托书,工商营业执照原件,组织机构代码,社保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丢失地点所在地派出所报案,领取报案证明。 2、声明公章作废。持报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原件,组织机构代码,社保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在省市级以上每日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做登报声明,声明公章作废。 3、公安局挂失。等登报几天后,法人需亲自持整张挂失报纸原件,工商营业执照原件,组织机构代码,社保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一份由法人签字的说明材料,去公安局治安管理科办理。 4、刻制公章。治安管理科审核通过会发放刻章许可证,指定去具有合格资质刻章单位去刻制公章。 二、法人章被盗用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9日法释〔1998〕7号《关于在审理 经济纠纷 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和1987年7月21日法(经)发(1987)20号《关于在审理经济 合同纠纷 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对公章和业务介绍信的管理和管理失职的处理办法作了详细规定,归纳一下有几点: (一)不得外借。单位不得将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和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出借给个人。个人利用此进行犯罪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个人要追究刑事责任,出借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因出借而收取的“手续费”、“管理费”作为非法所得应没收。 (二)及时收回。单位应当在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期满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后;单位聘用的人被解聘后,及时收回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和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其他有效措施。原承包人、承租人、 法定代理人 、受聘人用此骗取财物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免责。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合同,单位不承担责任。 综上,盗用公章的后果,需要按照具体的情况来分析:外借、没有及时收回的,盗用公章后果由单位来承担;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合同,单位不承担责任。 三、公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一)公司各类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 1、公司的公章、专用公章由办公室专人保管,各部门公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专柜保管,并将保管公章人员名单报办公室备案。 2、公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公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3、严禁员工私自将公章带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公章带出使用,需提交申请报告,由部门主管同意,公司行政副总经理批准,并报办公室主任确认后方可带出。公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4、公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部门主管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二)公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公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三)公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查处。 (四)公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 (五)有下列情况,公章须停用: 1、公司名称变动; 2、公章使用损坏; 3、公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六)公章停用时须经总经理批准,及时将停用公章送办公室封存或销毁,建立公章 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公章作为法人的重要表现特征,我们要对它加以看管,以防被有心之人盗用。 法律客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