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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政局离婚第一次是否不给离
释义
    一、民政局离婚第一次是否不给离
    1、第一次前往民政局离婚并不是一定不准离婚的。如果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三十天冷静期,申请领取离婚证的,应准予离婚。如果不满足前述情形,则不准离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离婚登记办理流程
    1.提交材料,由办理人员初审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2.受理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登记机关提供);
    3.办理机构审查
    (1)对《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2)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并按指纹。
    4.登记
    (1)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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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2 16:0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