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 |
释义 | 股东转让其出资的,应当自董事会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经原外资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合同、章程修改对照表; (四)原外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 (五)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六)受让方的开业证明材料; 1、中方投资者系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当地工商登记机关确认章)。 2、中方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外方投资者系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4、外方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 (七)受让方的资信证明材料; 1、受让方系中方企业的提供《中方现金出资表》或《中方实物出资表》。 2、受让方系中方自然人的提供银行存款证明或《中方实物出资表》。3.受让方系外方企业或自然人的提供外国(地区)银行存款凭证或银行出具的文字资信证明。 (八)出让方和受让方的投资者系国有、城镇集体资产的,提交资产管理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九)股权转让的同时涉及到董事会成员变更,提交: 1、新一届《董事会成员名单》。 2、经委派方签字盖章的新任董事委派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 (十)加盖原工商登记机关档案专用章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复印件; (十一)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十二)其他有关的文件、证件。注1:材料填报应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书写。表式及文件、证件上要求本人签字的,必须由本人亲笔签署,不能以私章替代。表式及文件、证件等申报材料,凡未注明可提供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注明可提供复印件的,申请人提交时需出示相应的原件供工商登记机关进行核对;属单位原件,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出示进行核对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该单位印章。投资人可委托他人办理登记,被委托办理登记的人员,应出具本人身份证和委托方签署的书面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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