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到期债权如何确定 |
释义 | 只有同时符合以下六个条件,才可以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一)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 (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三)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四)人民法院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应当首先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生效法律文书的副本,通知第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五)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没有异议。 (六)该第三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如果第三人只履行了部分,则可对未履行部分强制执行。 一、到期债权的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51条: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据。 二、执行到期债权的规定 执行到期债权的相关规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二)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三)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四)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第63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第65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第67条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第68条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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