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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幼儿园老师适当体罚孩子,这种做法允许嘛?
释义
    不允许。幼儿园的教师应当尊重幼儿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幼儿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体罚本身就是成人或教师对少年儿童的一种错误的教育手段,不存在适当或不适当的程度问题。
    我国法律上是严禁教师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的,体罚是对学生的一种错误的教育手段,如果老师体罚学生,学校、教育部门应予以处分。如果体罚学生导致其轻微伤的,公安机关可以对老师进行治安处罚;导致学生轻伤或以上的,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幼儿园老师的职责是
    1、认真贯彻国家幼教法规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努力做好班级工作,使幼儿在体、智、德、美几方面得到发展。
    2、结合本班幼儿的年龄特点和个体差异,按照童乐幼儿园的办园目标和宗旨,制定班级教育工作计划,并有计划有秩序地组织实施,开展各类教育活动。
    3、观察、分析并记录幼儿发展情况,做好各项活动的记载和效果记录。积累经验,找出差距,研究改进措施,不断提高保教质量。
    4、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儿童观,热爱、尊重幼儿,坚持积极正面教育,做到为人师表,禁止任何形式的体罚和变相体罚。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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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2:4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