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保障基金可以使用的情形 |
释义 |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 (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保障基金是为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稳健经营,由保险依照保险法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从其保费收入中提存的用于抵御保险业风险,帮助有困难的保险渡过难关的风险基金。 具体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经商有关部门认定,保险公司存在重大风险,可能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将现行的保险保障基金固定费率制调整为风险导向费率制,明确保险保障基金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的确定和调整由银保监会提出方案,商有关部门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调整保险保障基金暂停缴纳上限,将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的暂停缴纳上限分别由占公司总资产的6%、1%调整为占行业总资产的6%、1%。 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负有直接责任的,对该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在该保险公司持有的保单利益,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该保险公司持有的财产损失保险的保单利益,保险保障基金不予救助。 法律依据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保障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在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资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其他保险组织参照适用本办法。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