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
释义 |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制定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应急预案、发展规划等文件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遵循法制统一、权责一致、公众参与、精简高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标准化、动态化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办公机构行政规范性文件处理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并具体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监督考核工作。起草单位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的社会管理领域现状、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研究,全面论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并对拟设定的行政措施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并在起草说明中写明。 行政规划性文件指的是什么 1、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对所管辖的整个行政区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行政规范性文件是一种特殊政令,不是行政立法。 2、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但部分地区探索实现了规范性文件统一制作、统一编号、统一管理的"三统一",初步实现了规范性文件的规范管理。 【法律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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