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撤销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 |
释义 | 法律分析: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必以公示为前提,即使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不动产登记,也不妨碍物权之取得。但取得不动产物权之人再处分物权时,依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也就是权利人的处分行为在法律上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此时,因信赖物权人享有物权,而与之交易的善意相对人,也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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