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撤销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 |
释义 |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必以公示为前提,即使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不动产登记,也不妨碍物权之取得。但取得不动产物权之人再处分物权时,依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也就是权利人的处分行为在法律上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此时,因信赖物权人享有物权,而与之交易的善意相对人,也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一、预告登记失效后怎么办 预告登记失效后应当重新申请。预告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尚未成就时,为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由请求权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进行的预先登记。预告登记将债权通过登记的方式记载下来并予以公示转化为准物权,具有排他性的法律效力。 二、善意取得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1、动产、不动产均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善意取得制度不仅适用于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 4、出质人以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的,不知债务人无权处分动产的,债权人仍可行使留置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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