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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知假买假的购买者是否应该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理由是什么?
释义
    知假买假的行为受消费者权益法的保护,但是这只在食品以及药品领域适用。因为法律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知假买假”和消费过程中买到假商品有一定的区别。“知假买假”是基于利益等因素的驱动、明知是假冒伪劣商品而购买的索赔行为,“打假英雄”“打假专业户”即是“知假买假”的典型代表。从司法实践看,对王海等“知假买假”行为,有的法院支持惩罚性赔偿;有的法院认为,在明知商品是虚假商品的情况下购买以获取双倍赔偿,不属于合理行使权利,不应得到法律支持。对法院的判决,无论法学界还是在审判实践中,都存在不同认识。其中,“以补偿性赔偿为原则,惩罚性赔偿为例外”的赔偿机制颇让公众“心寒”。其实,作为一种专业的打假行为,纵然“知假买假”是不正当的消费行为,也是“瑕不掩瑜”。
    “公民应当合理地理解法律、合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应通过他人的违法行为获利。”很多商家及一些审判人员,习惯用道德标准来评价消费者,在他们看来,打假可以,但必须是免费的、义务的。倘若从中取利,则是动机不纯,违法悖理。其实,这是对法律的误解。正确理解“知假买假”的人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应当放在相关的法律关系中考察。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言,其立法目的,一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二是维护经济社会秩序。而“知假买假”行为显然满足了“保护消费者,打击经济欺诈”这两点,实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价值。也正因如此,“知假买假”的人也是消费者,他们不但为自己的生活消费需要在“打假”,也为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消费需要“打假”。
    进而言之,“知假买假”可受法律保护,对于统一司法尺度、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社会需要的是正常的商业道德,这种正常的商业道德就是要使每一个人都有积极性去维持它,而不是靠极少数人的自我奉献、自我牺牲以及高尚的纯洁的“动机”来维持。换句话说,既然厂家、商家可以“制假造假”、“知假卖假”,消费者怎么就不可以“知假买假”呢?所以,尽管“知假买假”行为的动机可能有点不“道德”,但是,“两利相衡取其重、两弊相衡取其轻”。只要“知假买假”行为的目的是举报、监督和净化市场秩序,并不存在敲诈勒索,就应当给予支持,乃至鼓励。只有当假货销声匿迹,商品经济秩序井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无虞时,“知假买假”行为也就会失去其存在的价值。
    知假买假法院是不支持受法律保护的,因为打假是一个免费的公益的。但是有些人利用打假来换取报酬,目的不真诚。当大家买到假东西的时候,可以拨打消费者热线进行投诉,相关部门会进行审查,会还消费者一个合理的公道,但是禁止利用打假名义,索取不正规的报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消费者举证证明所购买食品、药品的事实以及所购食品、药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主张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举证证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受到损害,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存在因果关系,并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能证明损害不是因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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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4:4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