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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宅基房遗嘱怎么写
释义
    宅基地房产的遗嘱,首先要将遗嘱人的姓名及基本信息(主人的姓名,年龄以及民族和户籍所在地)写清楚,然后再将身份证号码明示清楚,财产分配处理方式、继承人的认定、法律依据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明确的写出来即可产生法律效力。
    一、农村宅基地房老人遗嘱怎样写?
    农村宅基地房老人遗嘱应当写明:遗嘱人的姓名及基本信息、财产分配处理方式、继承人的认定、法律依据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
    二、范文
    遗嘱人姓名:____年龄:_____民族:_____户籍所在地: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
    我在此立遗嘱,对本人所有的部分财产,作如下处理:
    (一)我自愿将下列归我所有的财产遗留给甲(应当是法定继承人之一):(是房产的,写明权属证书号及房产地址、面积等详情;是其他财产的,写明财产详情。)
    我遗留给甲的财产,属于甲个人所有。
    (二)我自愿将下列归我所有的财产遗留给乙(应当是法定继承人之一):(是房产的,写明权属证书号及房产地址、面积等详情;是其他财产的,写明财产详情。)
    我遗留给乙的财产,属于乙个人所有。遗嘱范本。
    本遗嘱委托丙(姓名、年龄、民族、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为执行人。
    本遗嘱一式二份,一份由本人收执,一份由委托执行人丙保存。
    立遗嘱人:______(签名)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遗嘱的内容应当围绕遗嘱人的遗产分隔情况进行认定,一般情况下,为了使遗嘱有效和具有法律效应,还应当在立下遗嘱时需要有相关的见证人在场,以对遗嘱的有效性进行证明,在司法实践中,没有见证人的遗嘱是不具备法律效应的,具体的遗嘱认定情况应当以司法机关的认定为准。
    三、民法典宅基地建房可以遗嘱继承吗
    1.民法典规定,宅基地上的房屋归村民所有的。村民死亡后,其继承人有权继承该房屋,但不能继承宅基地。
    四、农村房屋继承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比如,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材料等);
    3、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比如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4、被继承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第1-4项,是必备的材料)
    5、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6、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7、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宅基地上的房屋是自然合法取得的,可以作为遗嘱由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只能继承房屋,不能继承宅基地。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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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8:0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