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在大家关心食品问题的同时,也很关心食品监管人员工作是否到位的问题,和一些有关食品监管人员失职的法律问题。且很多人都对食品监管人员失职罪到底属不属于食品安全犯罪很是疑惑。一、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失职罪属于食品安全犯罪吗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失职罪不属于食品安全犯罪,它是一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食品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失职罪的特征1、构成本罪的主体是对食品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国务院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行政主管部门从事食品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2、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3、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是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三、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失职罪的定罪量刑《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在《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中也有相关的类似的内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失职罪不属于食品安全犯罪,它是一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食品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法律客观: 《食品安全法》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