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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动产物权的指示交付
释义
    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是指让与动产物权的时候,如果让与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让与人可以将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
    动产物权的变动由交付这一行为完成,民法上,交付的原意仅指现实交付,即动产占有的现实转移。实践中,动产的交付并非全是由让与人之手直接交到受让人之手,民法典所规定的指示交付即是--种例外情形,它与现实交付具有同等效力。
    一、善意取得是指什么?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非法将他人占有的动产交付给受让人后,如果受让人出于善意取得动产,则取得动产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无处分权人将房地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受让人取得房地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二、民法典对动产物权占有改定是如何规定的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占有改定必须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1、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移转动产所有权的合意。
    2、让与人成为占有媒介人,从而继续占有动产。
    3、通过特定契约使受让人获得间接占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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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9:3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