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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引起保险纠纷的原因
释义
    法律分析:保险理赔审查过严、手续繁琐。理赔人员业务知识欠缺。不向投保人签发保单或送达保险条款文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一百三十八条 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
    (二)限制业务范围;
    (三)限制向股东分红;
    (四)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
    (五)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六)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七)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
    (八)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九)限制商业性广告;
    (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未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本条变迁智能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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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3:5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