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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深圳特区不动产拍卖管理暂行规定
释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不动产拍卖市场的管理,保证拍卖活动依法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特区不动产拍卖,由深圳市****卖行负责进行。深圳市****卖行是事业性服务机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按照本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不动产拍卖业务。深圳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深圳市不动产拍卖活动的主管机关。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区的不动产拍卖活动,在深圳特区内的不动产拍卖,均须委托深圳市****卖行进行。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之上的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拍卖物”是指被委托拍卖的不动产;“拍卖人”是指深圳市****卖行;“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其有权处理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物的单位和个人;“竞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买得拍卖物的竞买人。第五条拍卖活动实行公开竞价与招标方式,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第二章拍卖物第六条除第八条规定之外的不动产,均可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第七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下列不动产须委托深圳市****卖行进行拍卖:
    (一)因行政行为需要变卖的不动产;
    (二)无主不动产;
    (三)其他依法应拍卖的不动产。第八条下列不动产禁止拍卖:
    (一)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买卖、转让的不动产;
    (二)所有权有争议的不动产;
    (三)处分权有限制或有争议的不动产;
    (四)已被采取司法、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动产;
    (五)其他不能拍卖的不动产。第九条拍卖全民所有的不动产,须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十条共有不动产的拍卖,须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第十一条已发生租赁关系的抵押贷款的不动产拍卖后,原租赁关系按《广东省经济特区抵押贷款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拍卖人第十二条拍卖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依法进行拍卖。第十三条拍卖人不得参加竞买活动,亦不得委托他人或代理他人参加竞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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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5:1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