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商行处字第号 对持未验照的营业执照 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类型:个体工商户;当事人:,性别:男;年龄:37岁;文化程度:;现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位于的《营业执照》上无2009年度验照标记,其行为涉嫌违反工商办《关于个体工商户持未验照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理意见》之规定,遂于年月日报县局批准立案,并指派进行调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