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父母立遗嘱不给女儿,女儿一般没有权分财产;因为《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自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