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行政监察机关如何进行监督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1、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3、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法律规定: 《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二、行政监督有什么作用 1、评价作用 各监督主体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根据行政管理的各项科学标准。对行政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有效性进行审查与评价,使有关行政主体明确行政活动的是非优劣,以资改进。 2、预防作用 行政监督从时序上看,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对行政管理活动实施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有效地预防和杜绝各种违纪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3、补救作用 通过事后监督,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予以补救,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并给予利益受损的集体和公民适当的赔偿或补偿。 4、改进作用 行政监督是一个发现问题、揭露弊端、提出批评、帮助改进的过程,帮助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转变工作态度,增强工作能力,从而提高政府的行政效能和效率。 |